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17 年修订)

发布者:罗志锋发布时间:2017-10-11浏览次数:5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程序,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 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福建江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学生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保卫处),教务处等单位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受理接收审查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 申诉时效。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当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申诉范围。主要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所做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属教学单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

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证据、理由及请求;

(三)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限期补充,过期不补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告之申诉人。申诉委员会因故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申诉委员会应按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者,申诉人有权要求其回避。要求申诉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要求申诉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学校校长决定是否回避。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申诉委员会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复查,复查决定应经申诉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并获半数以上同意为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应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决定的,直接做出决定;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并为学校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本人签收,或按申诉人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决定是否实施听证(以及进行听证的条件)。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指定(不得为原处理决定人)。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

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公正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

进行申辩,并可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

也可向到场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后,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所形成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申诉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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