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理、处分种类与运用规则
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以及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等级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纪情节轻微,尚未达到处分条件的,可责令其作出检讨、赔礼道歉,或给予通报批评。
违纪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的;
(四)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根据实际情
况酌情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妨碍调查取证的;
(二)拒不认错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视不同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逮捕,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对以偷窃、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或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视财物价值的不同给予不同处分:价值200 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 元至500 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 500 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偷窃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的处理;
(五)作案两次以上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斗殴或其他事端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殴打教职工的应予从重处分;打架斗殴双方先动手的从重处分;第二次及多次打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或调解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的,按以下处理:
1. 纠集他人打架斗殴或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的或初犯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严禁任何行为的赌博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的,除责令其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和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1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损坏价值在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损坏价值在500 元以上,且带来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于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的,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酗酒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酒后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校园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四)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或同乡会活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的,从重处分;
(五)私自到江、河、湖、海或其他无安全防护、无救生设备的场所游泳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发生严重后果的,给予参与者记过处分、组织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的,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上黄色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撕割、偷盗图书、资料或故意损坏馆藏图书的,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加重处分;
(四)集会、学习中怪声尖叫、喧哗打闹的,勒令其离开现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造谣、诬陷、调戏、侮辱、猥亵、偷窥、偷拍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侵犯他人、组织名誉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运用电话、短信、邮件、网络传播、新媒介传播等骚扰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办理相应手续自行调房、占房或私自搬出学生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晚上超过规定时间(晚 11 点)不回宿舍, 且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多次整夜不归宿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违规使用电炉或违反其它灯火管制规定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四)本人不在时,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宿及被留宿的留校察看处分;
(六)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帐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考勤制度,无故缺勤的,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12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20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30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40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0 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凡考试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按学校学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情况,或以抄袭等手段 剽窃他人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根据最相类似原则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拟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决定并发文处理、归档,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拟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作出处分决定,并由学生工作部(处)发文处理、归档。
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学生工作部(处)核实,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发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报送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二)对学生的违纪行为,相关二级学院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提供事实材料及证物、证词等相关旁证,并在事发后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凡涉及跨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与相关二级学院联合调查,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转各二级学院办理;
(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院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书面通知学生与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由其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专人(须 2 人)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若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在告知存根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达的,采用邮寄方式发送,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以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以公告方式发送,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材料必须用黑色签字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违纪学生拒绝在送达通知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违纪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书起的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做出答复。对违纪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违纪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该级别处分。学校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学校过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