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人才培养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中心工作,教师是完成教学工作的主力军。为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凡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均须遵守本工作规范。
第二章 师德和职业素质
第三条 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强化教书育人的专业意识,以对国家、人民和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热情服从组织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适应二十一世纪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努力工作。
第四条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严于律己,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第五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钻研教学方法,掌握现代教学手段,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丰富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
第六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注意知识更新,熟悉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改革动态;自觉学习先进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工作,注重教学与科研的结合,以科研促教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 坚持“以学生科学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促进和帮助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提高
第三章 任课条件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
第九条 首次担任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育背景,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至少担任拟开课程1年助教且工作表现优良。本科课程任课教师资格按照学校《本科课程任课教师资格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这一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教学资料;明确教学进度,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各主要教学环节,全面掌握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认真编写教案和课件,并至少已完成1/3以上的教案和课件;合理采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三)应当通过一定时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系统学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和校史校规、教风学风、教学法,以及其他教学技能如外语强化、计算机应用等课程。
(四)任课前应当填写“开课申报表”,由教研室组织进行试讲,通过考核评议并经所在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正式开课。
第十条 具备主讲资格的教师开新课应达到第九条第1、2、4款的要求。
第十一条 外聘教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课程所在院(部)负责审查其授课资格。
第四章 备 课
第十二条 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十三条 认真研究所担任课程的教学大纲,明确教学基本要求,熟悉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结合学生实际,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以利于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地开展创新教育和个性教育。根据学科前沿的发展动态,适时更新教案的内容。
第十四条 教师开课要选用优秀教材,无合适的可自编。教材选用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科学性和理论性较强,体现启发性、适用性和思想性。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第十五条 编制好教学进度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习(实训)和讨论的学时。
第十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及学生的接受能力等,设计、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 所有用于教学的材料(包括大纲、教案、教材、课件、教学进度表、实习(训)资源等)均属教学资料,应收集整理后由各院(部)归档。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严格地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每次上课前,任课教师应保证教学提纲、教材、作业、课件到位,即:教师应当把教学提纲、课件、练习思考题、经典文献等阅读材料印发或通过网站公布给学生。使用多媒体教学的教师应提前调试设备及课件,做好课前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注重仪表,衣冠整洁,举止文明;教师上课要使用规范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正式上课前,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在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之后,应详细说明本课程的教学安排和要求,包括:教学目标、主要教学内容、作业和实验(实训)要求、考试的要求、教材和参考资料、相关专业网站、课件网址和下载方法、学习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课堂讲授要贯彻少而精、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等教学原则,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教学内容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提倡启发式、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汇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加强德育的重要渠道。教师应把德育放在教学工作的首位,紧密结合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重视利用自身的品德、教材、教法以及课堂氛围等,为学生营造一种道德氛围,给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促进学生品德的良好发展。
第二十三条 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教师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讨论时,要建立起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允许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扶持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同时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率。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照学校安排的教学时间认真教学,不得随意调(停)课、并课、更换教室;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减少课时;严格禁止私自安排其他人员代课。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因公差、出访、参加学术会议或意外事情需要调(停)课,应当按照学校调(停)课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报教务处备案。教学秘书有责任及时将调课(停)课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学生。教师返校后应当根据调课计划安排补课。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切实维护好课堂秩序,负责对学生进行考勤。可以结合课程教学,采取点名、签到或抽查点名方式等。对于未经批准,缺勤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4者,视为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并在课程结束前2周将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送到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对于经常迟到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适时将情况报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二十八条 课外辅导是教学活动的重要部分。辅导课外学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独立钻研、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复习和预习教材、查阅文献资料和阅读参考书,指导学生善于安排学习内容,合理利用业余时间,指导学生掌握独立学习的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学生辅导答疑,并将辅导答疑的时间、地点、方式通知学生。教师要及时了解教学效果,帮助学生解除疑难问题,培养学生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教师在辅导答疑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培养优秀学生。提倡教师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建立师生沟通平台。
第三十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各门课程均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适量的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注重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
第三十一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按时、认真批改作业。作业一般应全部批改,某些作业量较大,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1/3。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有错误的应予以改正。对作业中出现的突出共性问题,要专门记载,及时分析讲评,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做好文字记载,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三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训),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训)课、各类教学实习环节、专业实践、社会实践、毕业实习、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编写实验(训)教学大纲,明确实验(训)教学的要求和内容。按照实验(训)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设计实验(训),写好讲稿和实验(训)指导提纲,并严格组织,不得随意删减。任课教师应预先做好实验(训)准备,保证学生实验(训)能够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各类实习(含毕业实习)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应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的过程,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实习涉及多方面内容,各专业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予以指导。
(一)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或内容,并切实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二)教学(生产)实习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示范表演、讲解为辅。要严格执行实习大纲,严格管理,加强安全教育。
(三)实习结束后,学生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训)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并按有关规定评定每名学生实习(训)成绩。
第三十六条 课程设计(论文)是围绕一门主要技术基础课或专业课教学内容进行的一种综合性训练。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根据课程设计(论文)的要求,选择设计题目或提出课程论文范围,提前告知学生。
(一)教师要按照进程计划,检查学生课程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课程设计(论文)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论文答辩,并按有关规定评定课程设计(论文)成绩。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习、实践、研究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或进行科学实验(训),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自然或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一般包括开题、收集资料、研究或调查、写作(设计)、修改和答辩等环节。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和社会实际。题目应经教研室认真讨论,以保证选题准确、合理、切实可行。教研室要选派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论文任务书,任务书须提出明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各个阶段工作进度。
第三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训)设计、观察记录、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加强诚信教育,发现抄袭、代做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确定采用答辩方式。各专业要按学科方向成立答辩委员会,也可邀请科研生产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答辩会。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论文质量等认真撰写论文评语。
第八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四十一条 考核和评定课程成绩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劳动课、实训、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或设计等)结束后都应进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二条 在满足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方法进行改革。课程考核应根据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教师在组织复习、答疑过程中,不得给学生划定复习范围与重点;在命题过程中,教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或变相泄露试题。
第四十四条 考试日程由教务处与各院(部)协调,一经确定后,教师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地点。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当接受考试监考任务,服从监考工作安排,认真完成监考任务。
第四十六条 教师在成绩评定过程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原则,严格执行评分标准,科学、严谨地评阅试卷,严格控制评卷错误率。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评卷后,教师应认真做好试卷分析工作,进一步总结经验,发现不足,整改提高。
第四十七条 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应当按百分制记分。考试课程一般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的70%-80%;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的20%-30%。考查课程一般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的60%-70%;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的30%-40%。教研室主任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具体比例。
第四十八条 试卷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原则。试卷成绩评定后教师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公布在教务处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并将试卷、成绩报告单及时送学校存档。学生须通过网络查询本人期末考试成绩。在教务处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未正式公布学生成绩之前,教师不得私下向学生提供成绩。
第九章 教学法研究和教研活动
第四十九条 开展教学法研究和教研活动是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研究工作要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重视研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发展,注重因材施教。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提高对教学法研究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安排时间学习教育基本理论,钻研教材,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全面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十条 教学法研究包括教学思想、观念的研讨,课程内容与体系的改革,教材研究教学方法探讨,疑难问题分析,设备仪器功能开发与利用,新教具研制,学生学习状况分析等方面。通过这些活动,达到更新教育思想,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目的。同时,通过教学法研究带动和指导青年教师更快地适应教学工作,成为合格的教师。
第十章 教学纪律和奖惩制度
第五十一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有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言行,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五十二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五十三条 教授、副教授原则上应当承担本、专科教学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学和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团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岗位聘任挂钩。
第五十五条 对在学校组织的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中获奖的教师予以奖励。在今后的各级各类进修(含攻读学历学位)、评优评奖和职称晋升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于获得校、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立项、获奖及成果的,按照科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无故不承担教学工作或未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应视情节减发当年岗位津贴。
第五十八条 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对1年内教学质量综合评估不合格的教师,予以警示;对连续2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停止其教学工作,令其脱产进修或调离教师岗位,视情节减发当年岗位津贴,并在2年内职称晋升中一票否决。重新上岗者,应当经过个人申请并通过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试讲。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院(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管理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