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大学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10-14浏览次数:49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教育规划纲要以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教宣[2010]78号)以及《关于在高校全面建立大学生导师制度的通知》(闽委教宣﹝2011)24号)精神,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细化辅导,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决定在我校建立和实施大学生导师制度。为规范和落实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大学生导师制是在实行班级制和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制的同时,安排教师、党政管理干部作为学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重点配合做好学生思想引导、专业辅导,加强学生教育培养的一种重要形式。

(二)履行导师职责是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的基本职责和义务之一,学校将此作为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导师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责任心,爱岗敬业,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二)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合理的知识结构、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熟悉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熟悉指导学生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三)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热爱学生,热心学生工作,关心学生成长。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的在职在岗教师或者党政管理干部。

第三条  导师主要职责

(一)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领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二)发挥自身优势,通过言传身教,为学生的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导航,从思想、专业、心理等方面给予学生引导和帮助,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指导学生熟悉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与教学计划,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进程,对学生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帮助。

(四)针对学生个体差异,指导学生参加专业学习,对学生选课、专业方向选择、学习方法和职业生涯规划等进行个性化指导,为学生社会实践和创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

(五)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引导学生参加科学研究训练,积极为学生开设专题ag九游会线路。

第四条  导师工作要求

(一)遵循以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当面指导与书信、邮件、电话、短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学生的共性问题召集学生共同研究、探讨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对个别问题给予个性化的指导。

(二)积极联系学生,通过深入教室、学生宿舍等,对学生进行集中指导、个别指导和谈心活动。

(三)加强与学生管理人员的沟通协调,对在指导学生中出现和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学生所在系管理干部和辅导员沟通情况、密切配合,主动协助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与帮助。

(二)每学期开学初与导师见面,并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

(三)积极参加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导师选配

(一)导师实行“两段式一贯制”,即非毕业班导师+毕业班学业导师。本科生导师制度在本科一至三年级学生中实施;高职生以班级为单位配备班主任并兼任导师,指导周期为两年。毕业班学生结合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配备学业导师,负责学生最后一年的指导工作。

(二)导师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选配、聘任。原则上,生师比合理的系由一位导师指导不超过15名本科生;高职生以班级为单位配备1名班主任兼任导师。

(三)生师比较高的系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从思政课(优先)、其他公共课教师或者党政管理干部中调配。

(四)导师的配备采取学生选导师与导师选学生相结合的办法,各系应在新生入学后确定导师和被指导的学生名单,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随意更换被指导学生或单方面中止导师职责。个别情况必须更换的,须报教务处备案;对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职责的导师,由各系负责及时撤换或者处理。

第七条  导师考核

(一)导师考核工作纳入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范畴,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所在系组织实施。考核细则由各系制定。考核办法采用学生评价与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全面考核导师履行职责情况和指导效果。考核结果分别报教务处和人事处。

(二)学校印制《大学生导师指导手册》发至每位被指导的学生,由学生根据导师指导情况随时填写指导内容和约谈记录等并由学生本人保管;《大学生导师工作手册》为学年工作手册,由导师本人保管,该手册是核算导师工作量的依据,也是导师履职情况的考核手册,该手册由各系(部)于每学年末收回,进行导师工作情况检查并存入导师业务档案。

(三)导师工作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晋职晋级及评先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各系应完善导师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导师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各系对考核合格的导师给予一定数量的工作补贴,原则上每学年指导1名本科生不超过80元,指导1名高职生不超过30元。并以每学年2学时/生计入教学工作量,作为教师发放年度绩效津贴、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的依据,但不作为发放月勤绩津贴的依据。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切块经费中,各系视经费情况核发。

(五)学校每学年评选优秀导师,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组织领导与管理

(一)为保证导师制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人事处、教务处、学工(部)处、团委、思政教研部等部门领导为组员,负责指导、监督、评价系(部)开展导师制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导师的岗位审核、调剂、配合系(部)开展导师上岗培训,汇总全校配备、考核结果,组织评选优秀导师和管理协调工作。

(三)各系(部)成立领导小组,由系(部)主任担任组长,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负责本系导师的遴选、聘任、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并根据本系(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各系应建立导师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导师工作会议,确保导师制的工作落实。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1级新生起施行。(2010级本科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1.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大学生导师指导手册

2.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大学生导师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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