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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科研经费使用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9 浏览次数:198
各单位、二级学院(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使用行为,确保科研工作风清气正,特此重申以下“十不得”要求:
1.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2.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6.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7.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8.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9.不得列支基建费。
10.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请全体科研人员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工作风清气正,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科研处将连同计划财务处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科研处 计划财务处
2025.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