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学院(筹)教师科研岗位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09-06-26浏览次数: 400

为考核本院教师的科研岗位职责,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适合以教学岗位确定院内津贴标准的教师;以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确定院内津贴标准的教师的科研考核,参照执行。

第一条  科研岗位职责

(一)教授:每年度完成以下科研工作的一项。

1.学术论文(国内刊物须有统一刊号):

文科:2篇(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1篇发表在一般本科大学学报以上)。

理科:3篇(每2年;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1篇发表在一般本科大学学报以上)。

2.出版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编写、译著等)

文科:2万字以上

理科:1万字以上

3.获得课题立项

1项(省部级以上前3名、厅局级为主持)

4.获得到位科研经费(以经费进入学院为准,按比例分割)

文科:0.3万元以上

理科:0.5万元以上

5.获得成果奖(以获奖证书名字为准)

1项,省部级或以上

文科:前3名

理科:前5名

6.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由全国性专业学会主办的重要学术会议,并提交大会交流论文

7.转让成果(以转让费进入学院为准,按比例分割)

1项,3万元以上

8.获专利权

1项,(前3名)

(二)副教授:每年度完成以下科研工作的一项。

1.学术论文(国内刊物须有统一刊号):

文科:1篇(第一作者)

理科:1篇(每2年;第一作者)

2.出版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编写、译著等)

文科:1.5万字以上

理科:0.5万字以上

3.获得课题立项

1项(省部级以上前5名、厅局级为前2名)

4.获得到位科研经费(以经费进入学院为准,按比例分割)

文科:0.15万元以上

理科:0.3万元以上

5.获得成果奖

1项,省部级或以上,主要成员

6.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由省级以上专业学会主办的重要学术会议,并提交大会交流论文

7.转让成果(以转让费进入学院为准,按比例分割)

1项,2万元以上

8.获专利权

1项,(前5名)

(三)讲师:每年度完成以下科研工作的一项。

1.学术论文(国内刊物须有统一刊号)

文科:1篇

理科:1篇(每2年)

2.出版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编写、译著等)

文科:1万字以上

理科:0.5万字以上

3.获得课题立项

1项,厅局级或以上,成员

4.获得到位科研经费(以经费进入学院为准,按比例分割)

文科:0.1万元以上

理科:0.2万元以上

5.获得成果奖

1项,省级学会或以上,成员

6.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由厅局级以上专业学会主办的重要学术会议,并提交大会交流论文

7.转让成果(以转让费进入学院为准,按比例分割)

1项,0.5万元以上

8.获专利权

1项,成员

(四)助教(任职三年以上):每年度完成以下科研工作的一项。

1.学术论文:

文科: 1篇(每2年;国内刊物须有统一刊号)

理科: 1篇(每2年;含内部准印证、增刊)

2.出版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编写、译著等)

文科:0.5万字以上

理科:0.25万字以上

3.获得课题立项

1项,厅局级或以上,成员

4.获得到位科研经费(以经费进入学院为准,按比例分割)

一定量

5.获得成果奖

1项,省级学会或以上,成员

6.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学术会议,并提交大会交流论文

第二条  考核办法

(一)考核期限

科研考核期限为两年(自然年),以2008年为起点,第一年为预考核,预考核办法另定。

(二)科研岗位职责考核为教师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之一

1.在考核年度当年,完成科研岗位职责者,确定为科研岗位考核合格,取得聘任和晋升职务、兑现工资和津贴等待遇的资格。

2.在考核年度当年,未完成科研岗位职责者,确定为科研岗位考核不合格(除病、事、产假等特殊原因外)。对确定为科研岗位考核不合格者:考核年度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优;连续两个考核年度的下一年度高职低聘。以上评优、聘任由科研办报人事管理部门执行。

(三)凡考核年度符合以下条件者,科研岗位职责任务可适当削减。

1.可减免三分之二科研任务的:担任院级和办、处、部行政部门正职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教师;

2.可减免二分之一科研任务的:专职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其他双肩挑教师。

(四)以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确定院内津贴标准的教师的科研考核,参照上述相应职称的科研职责任务的70%执行。

(五)科研岗位考核由科研办组织实施后交分管院领导审批认定,特殊情况的要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三条  其他说明

(一)艺术类作品的量化认定另行规定。

(二)教学、科研工作量相抵问题另行规定。

(三)院级以上精品课程开发项目的成果,原则上可作为教师完成科研岗位职责的任选考核项之一,其量化认定标准由科研办会同教务办共同议定,但原则上不计科研成果奖励。

(四)经费分割办法参考如下表(多于8人的依此类推):

合作人数

完 成 人 署 名 顺 序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一人

100%

二人

60%

40%

三人

50%

30%

20%

四人

50%

30%

15%

5%

五人

50%

25%

15%

5%

5%

六人

50%

25%

10%

5%

5%

5%

七人

50%

20%

10%

5%

5%

5%

5%

八人

50%

20%

10%

5%

5%

4%

3%

3%

(五)有关科研成果如需要认定的按积分计算。其中,项目类积分按如下标准:国家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的积分分别为每项3000分、2000分、1000分;省部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的积分分别为每项600分、400分、200分;厅局级重点、一般项目的积分分别为每项100分、50分。其他类别积分按《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中的相应积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办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科  研  办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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