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办〔2015〕27号
各设区市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会工委,省直机关工会:
《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意见》(闽工〔2015〕27号)已于2015年3月21日正式下发施行,为便于各地顺利启动职工“大病补助”工作,现将明确职工“大病补助”制度起始时间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职工“大病补助”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职工出院发票时间为准。凡职工出院发票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之后的,均可纳入闽工[2015]27号规定的职工“大病补助”范围。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