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2015〕27号
各设区市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会工委、省直机关工会:
为推动我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职工医疗补助水平,切实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省总工会决定进一步完善提升我省现有职工医疗互助制度,并在职工医疗互助的框架下新建全省职工“大病补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部署要求,推动我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新常态下创新发展,省总工会拟在2015年推动完善职工医疗互助“普通病补助”制度的同时,建立“大病补助”制度。完善提升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总体原则,要有利于广大职工和企业参与、有利于体现工会作为、有利于“雪中送炭”、有利于争取政府支持、有利于简化工作、有利于职工医疗互助制度长期稳定运作。
二、完善职工医疗互助“普通病补助”方案
“普通病补助”指参加当地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患病住院,在得到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自付部分,按照现行医疗互助方案设定比例所给予的医疗补助。
(一)重视源头审核。坚持医疗互助活动设区市统筹和团体参加原则,原则上单位参加活动职工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机关事业单位不少于85%,企业不少于70%。对参加职工的基本情况要严格把关,严禁非职工身份和非在岗人员参与互助活动。
(二)定期调整缴费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职工群体构成与年龄分布、住院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项目和缴费标准。要定期量化分析互助活动运行情况,每期活动结束后确定是否需要调整标准。
(三)优化医疗互助方案。各地在新调整方案时,要适当提高补助起付标准,尽量减少单笔小额补助支出,将有限的互助资金更多保重点。原则上不设置住院天数补助项目。要简化互助活动补助申请手续,各地可探索实行通过网上审批,银行卡转账发放等方式,为职工提供及时便捷服务。各地要做好受助对象,尤其是大额医疗补助对象支付条件的审核和审查。
三、新建职工医疗互助“大病补助”制度
为增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效和吸引力,保障大病职工得到有效帮扶,省总工会决定在职工医疗互助的框架下新建全省职工“大病补助”制度,此项补助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总工会负责筹集,单位和职工不再另行缴费。
(一)补助对象。已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因患大病住院,经过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再扣除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普通病补助”后,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净自付仍然达到6000元(含6000元)以上,可通过职工“大病补助”资金给予救助。
(二)省级补助标准。职工“大病补助”标准由省总工会统一制定,省总工会直接补助标准设四个档,具体规定如下:职工净自付在6000元-1万元(含1万元)的,给予500元定额补助;1-3万元(含3万元)的,按10%比例给于补助;3-8万元(含8万元)的,按15%比例给予补助;8万元以上的,按20%比例给予补助。原则上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省总工会根据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可对“大病补助”标准可进行适时调整。省级经费每半年与各设区市工会结算一次。
(三)市、县补助标准。各设区、市县二级工会要求按不低于省总标准对净自付在6000元以上的大病职工进行配套补助。各设区市与所辖县补助经费分摊比例由设区市总工会另行制定。
(四)特殊情况。“大病补助”总额在各地按规定配套补助后,职工净自付仍达到10万元以上,且职工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的,由地方总工会提出申请,省总工会视个案情况给予单列补助。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在按规定获得上述两种制度的补助后,各地还可视其医疗情况和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帮扶救助。救助资金按照规定从中央财政帮扶专项资金或工会送温暖资金中列支。
(五)资金来源。省总工会设立全省职工“大病补助”资金,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比例,专款专用。“大病补助”市县经费来源:一是争取当地财政专项安排,二是工会自有经费投入,三是接受企业和社会捐助等。
(六)经办方式。职工“大病补助”具体事务依托各设区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机构统一协调办理。大病补助金发放原则上采取由职工本人,或者书面委托近亲属领取的方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职工“大病补助”工作接受各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领导,本级职工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管理。各地要加强组织,推动现有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实施职工“大病补助”制度有机、有序、有效衔接,确保顺利启动和组织实施到位。
(二)强化资金监管。健全完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发挥工会财务、经审专业人员作用,对互助资金收入、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纠正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各地在每期活动结束时,要主动提请工会经费审查部门或者委托政府相关部门审计。并定期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阵地,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活动宗旨和工人阶级的团结友爱精神,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扩大医疗互助活动的影响力。
福建省总工会
2015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