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0-16浏览次数:259

第一章总则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维护

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宿舍入住、变更、退宿管理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在本校

正式注册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未

能在规定的一般学习年限内毕业的,在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后,经本

人申请,宿舍管理部门可以在学生宿舍另行安排其住宿。

第二条 新生入校时,宿舍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新生名

单,向各院系提供相应的宿舍床位数,由各院系具体分配;或由宿管

部门直接分配。住宿分布以“男女分楼,年级按楼集中,院系按楼层、

相邻宿舍、宿舍集中,朝向、楼层好坏搭配,按院系总体均衡”为原

则,具体安排到个人时以随机分配方式进行。

第三条 入住学生必须按指定宿舍、床位入住,未经批准不得擅

自变更、出让、出租、占用。

第四条 因未报到、休学、出国、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

舍管理部门有权予以调整安排,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入住学生必须按规定按时交纳住宿费、水电费。住宿费

在每学年注册时按当年学校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费。水电费按《水电

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入住期间宿舍一般不变更,但因个人学籍变动、宿舍维

修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宿舍必须进行相应变更的,所涉及的学生应

当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应当尽可能照顾学生利益,予以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当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时退出宿舍。因特

殊原因办理了毕业离校手续但需短期延住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由

宿舍管理部门酌情另行安排,但在延住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八条 因休学、出国、退学以及其它原因需退出宿舍的,应当

办理退宿手续。

第九条 下列学生应当退宿:身体、心理原因极不适宜集体生活;

个人生活习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协调无法解决;严重违反宿舍

管理规定并屡教不改。

第十条  学生退宿时必须于办理退宿手续当日后的两个工作日

内迁出宿舍,迁出时必须将房间清理妥当,搬离室内所有个人财物,

并将所有原发的财物交还本楼宿舍管理员。应当退出宿舍而未退出,

应当办理退宿手续而未办理,学校有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予以相应处

置,所引起的损失由当事人本人自负。

第十一条 因学籍变动、教学科研活动安排等原因确需在学年中

途退宿且当学年不再申请在学生宿舍住宿的,由学生处出具证明,在

搬离宿舍并办理退宿手续后,可以退还当学年已缴纳住宿费中节余部

分。因其它原因在学年中途退宿的,已缴纳的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因故在校外住宿者,必须填写《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走读申

请表》,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及学校规章制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的自我保护。

第十四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学校相

关老师应掌握有效通讯联络方式,及时了解学生的信息。

第三章


住宿规则

第十五条

各宿舍楼大厅设有楼管值班室,楼管员有权查验出入

人员身份。学生之间互访或有亲朋来访,来访人员凭有效证件,在办

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学生携带贵重物品或包裹出宿舍

楼,应自觉向楼管员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 基于安全考虑,学生宿舍楼23:00~6:00期间大门

关闭,如有意外情况需在此期间出入,必须联系楼内值班人员。寒暑

假期间楼内住宿学生少于一定人数时,将迁出另择楼安排集中住宿,

并关闭宿舍楼。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

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学

生有权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发现可

疑人员和可疑形迹,应立即报告。

第十八条 宿舍非私人场所,为维护宿舍正常秩序,相关宿舍管

理人员、保安、维修人员每日均会对本楼各宿舍进行安全、内务、维

修等巡检,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侵犯隐私为由予以阻挠。

但宿舍管理人员进入宿舍应当遵从必要的规范和礼仪。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知道各种消防设施的安放位置、使用方法、

逃生通道,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演习。

第二十条 基于消防考虑,宿舍阳台、楼内除宿舍以外所有的公

共场所通道均应保持通畅无杂物堆放。

第四章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宿舍和宿舍楼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均为公

共财产,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移动、改动,如有损

坏应当及时登记报修,人为损坏或遗失应当按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由

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宿舍和宿舍楼内统一配置各类设施、设备,如网络、

电话、计费器等等,依据管理权属分工分别由不同的校内外机构具体

管理、维护并制定相应的使用规定,宿舍管理部门代为管理或协调,

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未经特别许可,宿舍和宿舍楼内不得加放大型家

具、家电,不得私自调换、加装宿舍门锁,私配或外借宿舍钥匙。

第五章公共环境及内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宿舍集体生活应当自觉养成并维护文明健康的生

活方式,语言、行为方式、衣着得体,相互间尊重各自的生活习惯,

和睦相处。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时自行组织卫生大扫

除。

第二十六条  宿舍楼除宿舍以外的公共部位卫生保洁工作由宿

舍管理部门负责,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六章    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将不易降解物品投入盥洗槽或便盆。

第二十八条 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等杂物,向窗外、门外泼水,

丢废物。

第二十九条 在宿舍楼消防安全通道、宿舍内、走廊停放自行车

等车辆。

第三十条

在宿舍走廊、墙壁上刻画涂写及乱张贴,散发各种大

小字报、广告等。

第三十一条 在宿舍饲养宠物。

第三十二条 违章用电(私拉电线、接拉床头灯、擅自更改宿舍

电路装置), 使用违规电器(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炉、热得

快、电热壶、电吹风、电热杯、电热毯、取暖器等)。

第三十三条 餐饮打包进入宿舍,私藏违禁品或危险物品。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宿舍区内从事商业行为(租赁、修理、

代售、代销、直销、上门派发推销等)。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宿舍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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