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
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繁荣九游会提款生活,促进学院精神文
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
育部、福建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学生为实现成
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
生组织。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团委(以下简称“团委”)受学院党委委托,
在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
工作。学生社团部在团委授权之下,负责学院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
作。
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必须遵守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的规章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
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
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
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
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六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生社团分为校
级社团和系级社团两种。校级学生社团由团委具体负责组织、监督考
核等具体管理工作。系级学生社团由所属系部负责日常管理。系级学
生社团原则上不允许面向全校学生招收成员和开展活动。系级学生社
团的管理办法由各系部参照本条例制定并报团委备案。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
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院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
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八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学术科技、文娱艺术、体育文化、实践
服务四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
2.有不少于5名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
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4.有规范的社团完整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
准确反映其特征;学生社团名称中应冠有所属单位的名称。(校级社
团名称统一格式为: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社团,系级社团名称统一格式
为: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系**社团)
5.有具体活动项目;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部提交下列
文件:
1.社团成立申请书;
2.学生社团的章程;
3.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学生证复印件;
4.业务指导教师名单及基本情况;
5.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得违背
校园文明风尚;
2.社团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二条 团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
之日起一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
团,应当自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
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
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筹备期结束,团委应当于一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社团部在7日内以公
告方式宣布其成立。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三十人的;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
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暂不具备条件召开
会员大会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至少一次,会员大会做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
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
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部审批,经审批后报交团委审批。同时向社
团部和团委各交一份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
本社团会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团部审查后产生。在特殊情
况,社团部有权任命和暂停、罢免各社团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
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
任的;
3.经重修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5.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条 社团招收会员的时间将由团委社团部统一布署安排,
申请加入某一社团的学生,必须填写由校团委社团部统一制作的《社
团成员登记表》并通过审核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任何社团成员享
有与其他会员平等的权利和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
2.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会员对本会的工作有讨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权监督本
社团及社团联的学生干部,会员可在社团联网站、意见箱留言或直接
上诉至社团联主席团,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4.享有社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
2.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社
团的任务;
3.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教学、科研,奉献社
会;
4.需要交纳会费的定期足额交纳会费,确有特殊困难,经社团
部研究也可以减免会费;
5.携带会员证参加社团活动;
6.履行所属社团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会员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在院内外造成不良的影响者;
2.违反我院规章制度,受学院行政处分者;
3.不服从领导,一意孤行者;
4.无故不参加该社团活动五次及以上者。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紧密围绕社团章程宗旨,坚持为社
团成员服务和有利于九游会提款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不妨碍院、系、班级的集体活动、
党团活动及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
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
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
不符的活动。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
动。
第二十七条 校级学生社团,在学院公共场所开展或面向非会员
开展的活动应由社团部批准后报团委批准。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社团
负责人须向社团部进行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二十八条 系级学生社团活动在系范围内的活动由系部批准,
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报社团部备案。系级学生社团在学院公共场所
开展面向全院性学生的活动需报社团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必须先填写《社团活动申
请书》,先交由社团部审核,最终由团委审批。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一般活动,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审
批。提交活动申请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团部批准后方可开展
活动。少于7个工作日申请活动,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将活动推迟
到7个工作日后进行。
活动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
位、负责人、可行性分析;
2.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4.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和安全措施;
4.表格一式两份,一份上交团委存档,另一份由社团内部自存;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以纯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邀请社会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须在
三天前向社团部提出申请(开展系级讲座、报告活动的应事先向系部
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报
告内容、讲座的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
的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并报宣传部、保卫处审批。
第三十三条
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
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任何个人
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
告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横幅、
启事、广告和宣传品,应张贴或悬挂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在
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各社团将张贴物内容规定时
间不得超过2天内自行揭下。
第三十五条 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必须署学生社团正
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
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违反规定
的将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注册;
3.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4.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5.学生社团干部的资格审查、产生以及考核评优;
6.对于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社团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9月中
旬按时注册。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
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团部规定的情况、依照。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6月初向社团部报送上学年度
的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
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
社团的艺术图章,但须报社团部批准并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校级学生社团刊物内容的思想性、政治性
由团委严格审核把关,系级学生社团所办刊物由系团总支审核把关。
各社团刊物只限校内发行,需向校外发行的应向社团部申请,经批准
后报交团委审批。
第四十一条 各级社团必须在社团部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招新,不
得擅自提早招新,招新时间一般定在每学年十月份,个别社团因特殊
原因需在第二学期招新的必须取得社团部的同意。
第七章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院支持与自筹相结合,自
筹为主的原则。各社团可通过收缴会费、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
团委对部分活动给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
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人。老会员注册交
费后继续保留会员资格。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
如确实需要,则须向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
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
方可支出。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
并保留原始凭证。社会联合会将定期进行帐目审计。对于学生社团帐
目混乱不清者,团委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
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它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
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会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
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社
会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的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会联合会
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
在7日内向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
报社团部审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社团部申请注
销登记:
1.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部组织对其财
务进行清查。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部
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
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报批团委
后15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九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 团委、社团部对学生社团进行“优秀社团”和“优
秀社团干部”的评定。
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学生社团与业务指导单位
联系紧密;
6.严格遵守本条例。
优秀社团干部评比条件:
1.该干部所在社团为优秀社团干部;
2.在负责期间工作主动、认真、负责,并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
对社团联安排的工作予以积极主动的配合,并积极维护社团利益和形
象;
3.遵守社团部的指导,准时参加社团部的例会,及时完成社团
部布置的任务;
4.对社团工作提出实效性、建设性意见的社团负责人;
5.社团干部考核中成绩优秀者;
6.对社团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十四条
社团部对全校社团在每年6月份实行年检制度,对
其进行综合评估,作为社团裁撤和奖惩的重要参照标准。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
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1.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4.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5.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6.违反社团部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
资助的;
7.财务制度混乱;
8.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9.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10.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但未制
止的;
11.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的;
12.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13.其他违反社团部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团委。
第五十七条 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所有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与本条例相
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