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
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学生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
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
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
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或者下列之一
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的;
(四)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酌
情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妨碍调查取证的;
(二)拒不认错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加
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在察看
期间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可以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可以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
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
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
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参加邪教组织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
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的,视不同情况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
罚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
罚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逮捕,而又免于起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
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至
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
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以偷窃、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或非法占用国家、
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
列处分:
(一)视财物价值的不同给予不同处分:价值200元以下的,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500
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偷窃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
比照作案的处理。
(五)作案两次以上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至开
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行为,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
下列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
事端,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
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的,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
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教职工的应予从重处分;打架
双方先动手的从重处分;第二次及多次打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的,按以下处理:
(1)纠集他人打架斗殴或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斗殴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
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赌
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的或初犯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严禁学生在校内打麻将,违者视同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其他相应
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的,除责令其按照有关
规定赔偿损失和处罚外,视情节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损坏价值在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损坏价值在500
元以上的,且带来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
重损失和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于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第十六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视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
(三)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的,给
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的,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除赔
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
(八)酗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九)故意损毁或涂改学院尚在生效的布告的,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处分;
(十)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
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
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违反校园
管理规定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参与非法
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
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的或组织的,从重
处分。
(四)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或同乡会活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为首或组织的,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的,举止不文
明、行为有悖道德的,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上黄色网站的,给
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撕割、偷盗图书、资料或故意损坏馆藏图书的,除按规定
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加重处分;
(四)集会、学习中怪声尖叫、喧哗打闹的,勒令其离开现场,
并给予为首的或策划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
寻衅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的,经批评教
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的,扰乱宿舍
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办理相应手续自行调房、占房或私自搬出学生宿舍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二)晚上超过规定时间不归校,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多次整夜不归的,视情节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院管理部门批准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违规使用
电炉或违反其它灯火管制规定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
分;
(四)本人不在时,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
用,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学院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
分,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留宿异性的,视
情节给予留宿及被留宿的留校察看处分;
(六)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
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
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的,视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
有损害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
各种谣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
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帐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
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
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勤制度,无故缺勤的,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的,按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
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考试违纪处分的,按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学生考试违规
处理相关规定执行,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中,
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
成果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
原则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 拟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的系研究
决定并发文处理、归档,报学生工作处室备案。
拟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的系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工
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作出处分决定,并由学生工
作处发文处理、归档。
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的系提出处理意
见,并将相关材料送学生工作处核实,提交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校长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由学院发文。若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报送
省教育厅备案。
(二)对学生的违纪行为,系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提供事实材
料及证物、证词等相关旁证,并于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
见。
(三)凡涉及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与相关系联
合调查,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转各系办理。
(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分别在院、系范围内公布,
同时,由学生所在系书面通知学生与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由其所在系指定专人(须
两人)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若学
生本人拒绝签收的,由系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在告知存根上写明拒收
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本人不在学院无法当面送
达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七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的,作
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并委托有关单位察看。待察看期满,由本
人提出申请,有关单位鉴定,经学院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按有关规
定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材料必须用钢笔书写,
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
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决定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违纪学生拒绝在送达通知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
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违纪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向
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接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书起的15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做出答复。对违纪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
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级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
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该级别处分。
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
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