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管,正确
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或做抵押品。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经各系复查合格后发给学生证。
第三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本人的学生证按规定进行注
册。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 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火车票优惠”
栏内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应填写父、母或抚养人所住地最近的火车站。
因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等原因变更住址需更改学生证上乘车区间
到达站的,学生可持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经各系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工作处更改。
第五条 学生证遗失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办,但应书面说明情况,
并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经辅导员证明、系盖章后,到学院学
生工作处办理。学生证补办每个月办理一次,请各系在每个月的最后
一周的星期三之前汇总到院学生工作处。
若遗失的学生证找到后,学生应立即将原学生证交学院办公室,
由学院统一交教务处处理。
第六条 对谎报冒领、涂改、伪造、转借学生证者,按相关规定
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2年9月1之日
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