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9-20浏览次数:6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配

合教学管理工作,推动学院全面素质教育计划的实施和正确引导学生

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学院对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的综合

评定。评分的成绩作为当年评定“国家奖学金”、“奖学金”、“三

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的依据,测评结果直接与升级、

留降级、评优、毕业推荐、推荐入党挂钩。

第三条 综合测评总成绩由德育、智育和文体三方面成绩组成。

构成比例: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0.2+智育成绩×0.6+文体成

绩×0.2。

第二章   德育表现测评

第四条 德育成绩=思想品德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五条  思想品德行为表现基本分为60分,按以下六项内容,

每项分优、良、中三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表现差者可

计5分以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不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

尊严和荣誉、危害社会秩序和校园稳定的活动。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

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

纪行为。

(四)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勇于创新,课

堂纪律好、出勤率高。

(五)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热

心为同学服务,努力完成校、系、班级交给的任务。讲文明、懂礼貌、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六)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维护公共

秩序。培养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勤俭朴素,不吸烟,

不酗酒。

第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40分(超出者以40分计),

按以下内容加分。

(一)担任院团、学生会干部称职的加4—7分,担任系团、学

生会干部称职的加3—6分,担任班级团、班干部称职的加2—4分,

担任宿舍长称职的加1—2分;学生干部不起作用的不加分,身兼多

职的以最高职务计分。干部得分与否,班干部由辅导员评定,平均分

不得超过4分;系级团、学干部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辅导员评

定,平均分不得超过5分;院级团、学干部由院团委评定,平均分不

得超过6分。(院、系有关部门及学生会各部门聘请的人员,不列入

干部范畴,但考虑工作关系可加2—3分)。

(二)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经系、院、市书面表彰

嘉奖者分别加3分、6分、8分。

(三)积极参加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活动者加1—5分。

(四)参加班、系、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加分不得超过20分。

(五)获市级、省级、国家级先进集体,其成员分别加2分、3

分、4分。

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扣分规定: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

张贴大字报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

(二)凡未经准假而不参加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劳动者每次扣

2分。

(三)通报批评一次扣6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

看处分的分别扣10分、20分、30分、40分。

(四)在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不合格

的集体,具体组织者每次每项扣3分,成员每次每项扣2分。违反学

院宿舍管理规定者每次扣3分,违规达三次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   智育表现测评

第八条  智育成绩=学业基本分+学业表现附加分-学业表现

扣分

第九条  学业基本分为90分,以学年所有必修课和规定选修课

的成绩计算,考查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分、80

分、70分、60分、50分折算。

计算公式:各科平均成绩×0.9

第十条 学业表现附加分为10分(超出者以10分计),按以下

内容加分。

(一)凡个人在校、市、省或全国公开出版刊物发表论文者,每

篇分别加0.5、1、2、3分(同一篇以最高分计)。

(二)在校、市的专业知识竞赛、科技活动中获奖者,每项按一、

二、三等奖分别加分为:校级(1、0.6、0.4),市级(1.4、1、0.6)

(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

(三)通过专业等级考试、资格认证者每通过一项加1分,以证

书、成绩证明为准。

(四)满勤(含所有的教学活动、报告会及讲座等集体活动)加

2分。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扣分规定:

(一)考试作弊一次扣10分,并按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考试违规处理

相关规定执行。

(二)无故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论处。课

堂纪律差受老师批评、警告,每次扣0.5—1分。

(三)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规程

造成事故或损坏设备者,酌情扣5—10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文体成绩=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十三条 文体成绩基本分为60分,以体育课成绩计算,计算

公式为:体育课成绩×0.6;若无体育课,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分

为60、50、40三个档次。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附加分为40分(超出者以40分计),按以

下内容加分。

(一)参加省级以上(部级、国家级)文体比赛中个人获前六名

者,按名次加10、8、6、4、3、2分,体育项目破省高校记录者加

15分,运动员每次加1分。

(二)校、市运动会个人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2、8、6、4、3、

2分,运动员每次加1分。

(三)凡获校、市、省级以上文艺项目比赛前三名者,每人按等

级加分:校级4、3、2分;市级6、4、2分;省级12、8、4分。除

前三名外其余获奖者(含优秀奖),校级加1分;市级加2分;省级

加3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扣分规定:

(一)对学院规定的文体活动消极对待,无故不参加校、系要求

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5分;累计达10次者,扣除体育基础

分;累计达20次者,文体分以零分计。

(二)体育课考试不及格者扣30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五章   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测评时间: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班为本学年5月份,

其他为下一学年9月份),由下至上公开、合理地进行。

第十七条 德育分、智育分和文体分,同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八条 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如下:

(一)各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

本系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

(二)各班成立品德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的三个测评审议

组,每组3至5人,由负责该方面工作的学生干部任组长,吸收小组

长、宿舍长和部分学生参加,负责核准分数,然后上交辅导员,各评

议组应将加减分项目每学期二次张榜公布,以便及时纠正;对循私舞

弊的参与者,视情节轻重,在总分中扣5—10分,并给予必要的纪律

处分。

(三)评比前由学习委员公布本班本学期的学生学习成绩。

(四)学生必须按测评的办法实事求是地填写综合测评的评分

表,并出具有关证明,供小组审议、评分。

(五)辅导员应全面复核各组的结果,签名后交系领导小组,经

审核后向学生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后,各系可根据本系的实际,在不违反本

办法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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