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
规,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
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
校风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
教育规律,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要依法治校,健全规章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国家培养合
格人才。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树立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思想,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
学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勤奋
学习,不断实践,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院管理规定
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和实践活动,并按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参与学院教育教学的改革、管理及监督,并对学院教育教
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等;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及规定;
(三)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
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履行获得奖学金的相应义
务;
(五)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文明,遵守学生行为规
范,尊敬师长,加强修养;
(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
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
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
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学生患有某种疾
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称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
学习者,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
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
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下一学年开学前,须持医
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重新办理
入学手续后方能取得学籍,并编入相应班级学习。复查仍不合格或逾
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
续。未经学院批准而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注册具体按
照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分类。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含理论及实践
全部环节,下同)按学习要求可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学生必须修读
全部必修课;并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个人兴趣和基础自主选
修一定数量的课程(组),达到规定的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要求。学院采取学年学分制。学生在规定的最长
学习年限内获得的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应分别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中
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的要求及总学分数的要求。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类
教学环节(含课堂教学、实训、实习、撰写论文、自习和其它集体活
动等,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考核由课程所在教研室指定教师按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
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其中,平
时考核是指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的考核,包括课堂提问、研
讨、实训、日常测验、期中考试、作业、出勤等。平时考核不合格者,
可以取消其参加期末考核资格。
第十五条 课程期末考核的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其中,考
试课安排在学期所有课程结束后集中进行;考查课安排在本课程结束
前的最后一次课内进行。课程期末考核的方式由专业教学计划规定。
第十六条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课程一般期末考核成绩占
课程总成绩的70%-80%;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的30%-20%。考查
课程一般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的60%-70%;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
成绩的40%-30%。教研室主任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具体的比例。
第十七条 对缓考、旷考、补考、重修和改修、免修的具体按照
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编班和在校修业年限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班级,并参加班级
活动。
第十九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允许提前修读部分课程,
如果提前取得的学分数高于当年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一半以上时,可
以编入高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经过一学年学习后,取得当年的必修课程学分数
高于当年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一半以上时,编入高一年级相应班级学
习;取得当年的必修课程学分数低于当年必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一半以
上时,应当延长修业年限,并编入低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学生本人
因学业原因,也可以提出申请,经专业所在系和教务办公室确认后,
编入低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毕业班学生在对应标准学制学习结束前
应获得而未能获得的学分数累积超过10%时,也应延长修业年限,编
入低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如低一年级无相应班级,视情况转入相近
专业或跟班试读或插班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
生应按相应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原班级学
习期间已取得的学分可予以确认,不必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从录取到毕业离校,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规
定标准学制加两年(应征入伍者按国家相应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
的学分,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方可毕业。特别优秀者,在
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条件下,可以提前毕业。如果学生在规
定的标准学制期间内未能修满规定的学分,应当延长在校的修业时
间,但不得超出前述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
第五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转学、转专业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按
照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一般限于一年级(或二年级转一年级)学生。
一年级学生一般应在第二学期的第一周提出申请;二年级学生要求转
入一年级不同专业学习的,在第一学期的第二周之前提出申请。转专
业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专业所在系提出申请;转出、转入系根
据学生学业及综合表现情况等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定后报分管院领
导批准。
每学年转专业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0%(由转入
系视班级容量等因素确定)。申请人数较多时,应以学业优异的学生
优先为序审批。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集中
办理转学、转专业的备案和审批手续,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
的学分方可毕业。对在原专业学习时已取得的课程学分可以申请予以
确认,但未修过的课程应进行补修(视同改修)。
第六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适合休学、复学与退学的条件及办理手续按照福建
江夏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将对毕业生进行德、智、体、美
全面考核,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写出书面鉴定和推荐使用
意见,存入学生档案,供学生所在单位或求职单位参考。
第二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最长修业年限
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内,经毕业前补考仍有应获得而未
获得的必修课程(不含毕业论文与设计)学分数在10%(含10%)以
内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者,在规定的最长修
业年限内可继续申请进行课程重修(每门课程至少提供一次重修机
会),如果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符合毕业要求,可以结
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但毕业时间应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结业期间,可选择在校修读或离校修读方式继续学
业。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照学院重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未曾
获得学分的课程。凡选择离校修读的学生,应由个人填写申请表,经
批准后发给离校修读证明,并办理离校手续。未经申请擅自参加考试
者,成绩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
学(不包括开除学籍者),但学习已满一年以上者,由学院发给肄业
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下退学的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发给
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学院纪律或有关规定,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前必须经专业所在系考核同意,教务处审
定,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手续单发
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
册与备案。学生毕(结)业前,应配合学院及时做好电子注册的相关
准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
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
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教务办公室核实后,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八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三十八条 凡涉及学生休学、复学、提前完成学业、退学、转
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动的,或因学生在学期间需要出国、应征入
伍等影响到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由
学生本人申请,并携带申请表、学生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专业所在
系审核,教务处审定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对学生退学处理,还应
经学生管理部门同意,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
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各
系教学科研办公室。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院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
活。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
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
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
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
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
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
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按照有关九游会提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
须按学院规定的《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
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
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
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
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
划,各系根据教学文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
程序和有关规定申报并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
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网络使用的有关
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院《学
生宿舍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
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
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表扬和奖励的形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
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学金。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等级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
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
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
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按照九游·会(J9.com)集团官网考试违规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
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由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
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并由相关系负责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五十五条 对党员处分按党章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诉申诉
人。需要改变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
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
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共同解释,如
有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提出,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
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