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章制度-出国以及外汇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财务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9]43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高等学校和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由教育部财务司归口管理,学校、事业单位用汇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管理。
第三条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内容包括: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外汇收入管理、捐赠外汇管理等。
第二章 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
第四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是指-按照国家外汇预算管理制度,按计划核拨给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用于购买或支付外汇所需配套的人民币指标。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纳入预算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
(一)专家经费。用于提供来华讲学的外国专家工资及离职金按规定比例兑换外汇的专项用汇。
(二)国际组织会费。用于支付经批准参加各种国际学术活动组织缴纳的会费。
(三)救济与捐款。用于支付经批准向各种组织资助的救济与捐款用汇。
(四)股金与基金。用于支付经批准向各种组织缴纳的股金与基金用汇。
(五)出国用汇。用于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台等地区访问、考察、办展览、培训及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用汇;
(六)个人购汇。用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个人按规定购汇支出。
(七)其他用汇。用于其他属于非贸易非经营性支出用汇,包括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购买进口图书资料、小型教学设备、试剂等用汇,以及国家公派出国汉语教师用汇等。
第六条 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实行预算管理。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于每年年底,按教育部通知要求报送下一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并按支出项目附详细文字说明。教育部汇总、编报预算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下达预算后,由教育部核定并批复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包括出国用汇预算)。各单位要特别加强对出国用汇的管理工作,“出国用汇”限额不得突破预算,不得挤占其他项目用汇预算。
第七条 教育部根据核定的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定期核拨购汇人民币限额。没有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含各地分支机构)申请开设账户。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在办理用汇时,应按实际用途填写用汇项目。年终各单位应及时与开户银行对帐,认真做好银行签证单工作。年底结余的购汇限额一律由银行自动注销,不得结转下年度使用。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的签证单第二联随同年度执行情况表一并报教育部财务司。
第九条 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购汇人民币限额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以下原则办理购买或支付外汇手续:
(一)外籍文教专家用汇
1、应聘来华工作的外籍文教专家(含外籍教师和外籍工作人员)用汇,须凭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外国专家证》和教育部批准的聘用合同或协议,向财务部门办理用汇手续。
2、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国专家局规定的兑换外汇比例,按月如实核定购汇单位所需人民币限额,随专家工资一并发放。
(二)向国际组织缴纳会费及捐赠用汇
1、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以组织或个人名义参加国际性学术团体、协会等组织,必须经主管单位批准。按规定比例或份额向国际组织加纳会费或捐款用汇,纳入本单位的国际组织会费预算中。
2、财务部门应对本单位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应缴纳会费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未经批准参加的国际组织不予提供用汇。
(三)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等地区用汇
1、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等地区用汇,须持“出国人员政审批件”、“出国、赴港澳台任务批件”或护照,向财务部门办理用汇手续。
2、财务部门应根据出访人员、在境外停留时间,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制订的有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和标准编’制预算,并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购汇。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出国人员,,需缴纳注册费的,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扣除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项目,凭据办理购汇,实报实销。
4、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10日内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出国费用。对剩余的外汇,应及时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退汇,并相应恢复购汇人民币限额。
(四)个人购汇规定
1、根据规定,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性使用单位的购汇人民币限额,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财务部门在办理个人购汇手续时,要单独填制“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并在“用途说明”栏中填写“因公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汇”。
2、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个人购汇使用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应列入单位的“个人购汇”项目。报送半年、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时,要将此项目单独列示。
3、财务部门要按规定对“个人购汇”从严管理,建立登记制度,防止个人一年内多次购汇。
(五)其他用汇,应按照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办理外汇购买和支付手续。
第十条 财务部门要单独设立购汇人民币限额账户,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按照用汇项目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根据需要可进行外币辅助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 建立报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半年报表、年度报表制度。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应在每年7月5日前报送教育部“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半年报),年度终了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送年度“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其中“出国用汇”执行情况要单独编报。半年报表和年度报表要附有关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说明。教育部汇总、编报后上报财政部。对不按规定报送报表的单位,教育部将缓拨或扣减其限额拨款。
第三章 外汇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通过开展对外服务、出口图书资料、出国教师讲学转让技术专利、招收外国留学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等取得的外汇收入,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精神办理结汇手续。
第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创汇活动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外服务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和,收费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取得的创汇收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结汇,不得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私存外汇。
第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要加强外汇收入的核算、管理和对外汇现钞、旅行支票、信用证的鉴别工作,保证外汇收入的真实、安全。
第四章 捐赠外汇的管理
第十六条 捐赠外汇是指境外企业、社团资助及友好人士无偿捐赠用于教育事业的外汇资金。
第十七条 捐赠外汇原则上应办理结汇。按捐赠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单独开立现汇账户,并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加强使用和管理工作。同时也要考虑捐款人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外汇,应根据捐赠协议明确捐赠来源、用途,对于需要以外汇支付部分,要单独详细列出内容和支出金额。
第五章 核算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核算、管理外汇,建立和完善外汇的审核、审批制度,同时应按规定科目设置总帐、明细账和辅助帐。
第二十条 要加强外汇收支审核工作,尤其要做好本单位出国人员的核汇、退汇工作。不得只拨不核,以领代报。外汇收支必须有合法的凭证,对确实无法取得凭证的,应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说明。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财务部门有权拒收或拒付。
第二十一条 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外汇、私设外汇小金库、炒买炒卖外汇、逃汇、套汇。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不得为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提供用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和完善本单位内部的外汇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委所属高等院校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