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违法会计行为的监督作用,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会计违法行为,规范我省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71号)等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会计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11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