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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3-05-27浏览次数: 329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会计档案建档规范》及《福建省会计核算专业材料立卷、归档规定》有关规定,加强我所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档案是党和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所全宗档案中的重要档案之一。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提高会计档案的质量,促进会计档案立卷工作规范、制度化,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保护国家财产有重要的作用。

二、会计档案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会计凭证、会计帐本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我所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历史和重要凭证。 全所会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财务部门必须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定期移交档案室,任何部门不得自行保存或销毁。

   三、归档办法

   1 、会计核算材料,由会计部门组卷。每年形成的会计核算材料,由形成会计核算材料的财务部门(或经办会计人员),按中国科学院《会计档案建档规范》等有关立卷、归档的要求进行整理、组卷、装订成册。

   2 、财务部门在立卷工作过程中,档案室应给予业务指导。

   3 、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独立会计核算部门)每年形成的会计核算材料由财务部门立卷后,一般可暂留在本部门保管一年(最迟不得超过三年),保管期满之后,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前交接到综合档案室保管。

   4 、财务部门向档案部门移交会计档案时,财会部门必须编制会计档案交接清册;档案室接收人员按认真查点核实;财务部门、档案部门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5 、档案室应按会计档案归档范围进行验收,归档的会计核算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装订规范;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部门有权提出重新修正。

   6 、符合归档要求的会计档案,档案部门不得拒绝推诿。

   四、保管、利用和销毁

    1 、档案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如个别需拆封重新整理的会计档案,综合档案室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

    2 、综合档案室对会计档案应进行科学管理,妥善保管,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应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严防可见档案的损毁、散失和泄密。

    3 、本所利用会计档案应征得立卷会计部门的同意,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外借,有特殊情况需经财务部门主管批准。

    4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立卷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销毁清册,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由会计部门抽出另外立卷,再交档案室保管,直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6 、会计档案销毁时,由档案室和立卷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需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二○○六年十二月修订

序号

 

会计材料名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一、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含涉外原始凭证 )

 

15 年

 

重要的涉外原始凭证可酌情延长保管期限

 

2

记帐凭证

 

15 年

 

3

汇总凭证

 

15 年

 

4

其它会计凭证

 

15 年

 

二、会计账簿类

 

1

总帐

 

15 年

 

2

明细帐

 

15 年

 

3

日记帐

 

15 年

 

4

税收日记帐(总帐)

 

5

现金出纳帐

 

25 年

 

6

银行存款帐 (含外币存款帐 )

 

25 年

 

7

固定资产明细帐(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年

 

8

其它会计帐簿

 

15 年

 

9

工资册

 

永久

 

三、财务报告类

 

1

月、季度财务报告

 

3 年

 

包括文字分析

 

2

年度财务报告(预、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3

其它财务报告 (含税收、经营、管理等统计表 )

 

15 年

 

包括文字分析

 

四、其它类

 

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5 年

 

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 年

 

5

银行对帐单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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